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一、审批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权限

1.根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县处级在职干部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政工科保管。

2.县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等重要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政工科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

1.县处级在职干部、县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岗位人员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其他工作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局政工科备案。

(三)不予批准的因私出国(境)情况

1.从事机密性较高,知密度较高,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2.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涉及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处分,处于留党察看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审批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审批程序

(一)县处级在职干部

县处级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干部本人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工科审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县处级离退休人员

县处级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干部本人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附件1),经政工科审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岗位人员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填报《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附件1),经政工科审查、领导审批签字,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工作人员

1.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填报《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附件2),经政工科审查、领导审批签字,报政工科备案;

2.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需填写《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附件3),报政工科备案;

3.因私出国(境)之前,需填写《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表》(附件4),报政工科审查备案。

三、纪律要求

1.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2.工作人员出国(境)临行前和返回后,应及时履行规定手续。

3.出国(境)人员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延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出国(境)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4.出国(境)人员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证明材料,在外期间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县处级在职干部、县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政工科。县处级在职干部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统一送市委组织部保管;县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安全涉密岗位人员的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由政工科集中保管;以上人员往来台湾通行证均由政工科集中保管。

 

附件:

1.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2.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3.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

4.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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