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烟台市支队查处一起未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进行海洋工程施工建设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22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中国海监烟台市支队查处一起未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进行海洋工程施工建设案件。

市支队执法人员于7月在芝罘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芝罘区太平湾南码头海域正在进行工程施工建设,经过调查得知,此工程项目为烟台港太平湾游艇码头改造工程(一期),建设单位是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证件,也未发现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申请立案,并向涉事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同时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海环法》等相关法规的普法宣传。

调查终结后,支队报请市局召开案件的会审会议,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进行海洋工程施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在8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其缴清罚款,但当事人并未在十五日限期内缴纳。执法人员于8月16日按照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当事人于8月17日将罚款和滞纳金全部缴清,案件顺利结案。

下一步,支队将加大巡查力度,防止违法建设海洋工程,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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