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8日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2.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3.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教育培训对象

   1.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2.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②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③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④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⑤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⑥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⑦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3.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4.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每7学时登记1学分,脱产培训1天登记1学分。参加的培训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不予登记学分。

5.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1.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2.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主渠道统一调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后可选调干部参加专题培训。局人事科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

3.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4.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5.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

四、教育培训相关要求

1.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审批制度,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全体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只允许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教育培训,从严控制行业学会主办的教育培训。

2.参加符合规定的专题培训班,要在接到教育培训通知后,由本人填写学习培训审批表。领导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局人事科备案;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要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局人事科备案。

3.干部教育培训费用一般由培训部门承担,确需由参训干部所在单位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应按《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经批准参训的干部应在外出培训前持审批表、教育培训通知与财务审计科人员进行费用对接,并在培训结束后将相关报销票据报财务审计科审核。

4.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干部持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到局人事科登记。人事科要认真审查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将符合考核要求的培训项目录入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培训原始证明材料存入干部学习培训档案。

5.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指高等院校或各类培训机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委托或授权,举办的收费培训项目),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用公款报销有关费用,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附件: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学习培训审批表

 

 

 

 

 

 

 

 

 

 

附件: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学习培训审批表

 

                             

   

 

 

 

班次名称

 

培训主体

 

文件依据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意   

 

 

 

   

      

注:附会议通知、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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