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考勤制度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7日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表,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离岗,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浏览购物网站、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病假和事假的,需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请病假需凭医院病假证明。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报告单要报政工科备案。按规定请假时要做好工作衔接,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并及时到政工科销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是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是累计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是累计工作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二是累计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休假人员,要提前填写年休假审批表,局长休假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批;其他班子成员和副县级干部休假经局长签批;科室、单位负责人年休假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年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长审批。年休假审批表要先报政工科备案,再安排休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未履行备案销假程序的,视为已按计划休假。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年休假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一是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提前填报《年休假调休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工科备案。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未履行调休审批程序的,视为已按计划休假。

五、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省内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地区不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六、各科室、单位要建立病事假、年休假和日常考勤台帐,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政工科,政工科建立统一的日常考勤统计台帐。局机关及各单位考勤台账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七、政工科、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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